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5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丽君崔超闫利赵文琴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君,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刘志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2400号原告:王丽君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被告:刘志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君与被告刘志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重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