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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金山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山,张友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851号申请执行人郭金山,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被执行人张友舰,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申请执行人郭金山与被执行人张友舰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金山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5374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银行无存款。现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8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