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曲录强与被告于志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录强,于志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97号原告曲录强,男。被告于志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录强与被告于志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曲录强承担。审 判 长 孙立武人民陪审员 袁文义人民陪审员 穆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秀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