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魏永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魏永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539号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登高东路154-13号综合办公楼第五层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9287832A。法定代表人:修友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云,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林,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魏永何,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被告魏永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以魏永何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