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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宋德培与孙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培,孙小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142号原告:宋德培,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孙小玉,男,1982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宋德培诉被告孙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2日立案。原告宋德培于2017年0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培撤回对孙小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德培负担。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使用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