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01民特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凯里市贵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凯里市贵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特87号申请人: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东城。法定代表人:尹志军,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晓梅、章文姣,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凯里市贵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友庄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嘉,执行董事。申请人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凯里市贵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6日,申请人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判长 王 莹审判员 肖艳婷审判员 朱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