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团结与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团结,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822号原告:孙团结,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恒,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法定代表人:张红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威,公司职工。原告孙团结与被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团结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团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团结撤诉。审判员 徐亚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