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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爱车族汽车而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英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爱车族汽车而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英现,王艳艳,付剑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303号原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明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辽,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爱车族汽车而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南环路明珠城市花园南门右侧一楼。法定代表人:王英现,经理。被告:王英现,男,194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平顶山市汽车族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人。被告:王艳艳,女,汉族,现年40岁。被告:付剑锋,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在审理原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汽车族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英现、王艳艳、付剑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对被告平顶山市汽车族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英现、王艳艳、付剑锋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 威审判员 岳华锋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