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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阿尔木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尔木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2执18号移送执行人: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阿尔木加。依据(2017)西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阿尔木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阿尔木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证券、工商注册、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确认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移送部门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7102执1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殿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熹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