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执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许栋与孙伟、李树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栋,孙伟,李树霞,杨朝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2190号申请执行人:许栋,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上虞市。委托代理人陈莉,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伟,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李树霞,女,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朝猛,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本院在执行许栋与孙伟、李树霞、杨朝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5)南商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孙伟、李树霞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94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朝猛负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0日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定其中2016年11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2017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孙伟、李树霞、杨朝猛查无银行存款与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2月27日、12月3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孙伟、李树霞位于灌南县花园乡孙庄村四组及被执行人杨朝猛位于灌××××组,被执行人因欠债较多,常年在外躲债,下落不明。本院经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向申请执行人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可依法对其采取拘等强制执行措施,但碍于其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实施。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姚志刚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