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觉富与曹华、朱华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觉富,曹华,朱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彭觉富,男,生于1970年10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曹华,男,生于1964年2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朱华平,女,生于1965年3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执行彭觉富申请执行曹华、朱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彭觉富货款23600.00元及利息以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55.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140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川执行员 陈尔明执行员 胡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