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民初1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刘治海、张后芹等与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海,张后芹,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1331号之一原告:刘治海,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后芹,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568号。法定代表人:费圣松,总经理。原告刘治海、张后芹诉被告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刘治海、张后芹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治海、张后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治海、张后芹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刘治海、张后芹负担。审判长 申 骞审判员 汪朝清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