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守谦与宁连生、杨秀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守谦,宁连生,杨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宁守谦,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宁连生,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杨秀兰,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系宁连生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守谦与被执行人宁连生、杨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恢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王学道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