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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分行、李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分行,李红卫,李雪棠,刘凯凯,牛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9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分行。住所:东营市胜利大街以西、南一路以南(沂河路15号1楼)。组织机构代码:67222751-5。代表人许凤亮,行长。被执行人:李红卫,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永安镇六十户村民,现住址。被执行人:李雪棠,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永安镇六十户村民,现住址。被执行人:刘凯凯,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牛新芳,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分行与李红卫、李雪棠、刘凯凯、牛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0527.76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红卫、李雪棠、刘凯凯、牛新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