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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5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金满与崔力军、潍坊炬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满,崔力军,潍坊炬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515-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满。被执行人崔力军。被执行人潍坊炬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王坟镇王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满与被执行人崔力军,潍坊炬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弥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维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