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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丁传湘诉朱志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传湘,醴陵市沅达引线厂,朱志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728号原告:丁传湘。被告:醴陵市沅达引线厂。法定代表人:宁香清。被告:朱志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传湘与被告醴陵市沅达引线厂、朱志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传湘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传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传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由原告丁传湘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易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炉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