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青周与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周,范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539号原告:杨青周,男,汉族,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修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辉,女,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系原告妹妹。被告:范敏,女,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玮、刘占齐,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青周与被告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杨青周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周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青周负担。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