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2执68号移送执行庭室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伟,男,1995年1月5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0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10日移送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伟缴纳罚金一千元,并承担执行费五十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0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对徐伟判处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松审判员 刘文锋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国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