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陆君磊与滨湖区云起陶艺工作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君磊,滨湖区云起陶艺工作坊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号原告:陆君磊,男,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新伟、黄晓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湖区云起陶艺工作坊,经营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号。经营者:张永华。原告陆君磊与被告滨湖区云起陶艺工作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陆君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陆君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君磊撤诉。受理费9800元法院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陆君磊负担。审 判 长 周愈佳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人民陪审员 钱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莹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