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与孟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孟祥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3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法定代表人:孟爱华,该行行长。被告:孟祥英,女,40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与被告孟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11.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玉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