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宾祥与陈光荣、湖北荆建红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陈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宾祥,陈光荣,湖北荆建红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陈首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17号原告:陈宾祥,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荣,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雷曦卿,石首市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荆建红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桃花山镇李花山村。法定代表人:陈光荣,系公司经理。被告:陈首林,曾用名陈观新,男,1962年7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原告陈宾祥与被告陈光荣、湖北荆建红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陈首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陈宾祥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宾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宾祥撤诉。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陈宾祥负担。审 判 长 曾立宏人民陪审员 周 芬人民陪审员 杨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