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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宾祥与陈光荣、湖北荆建红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陈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宾祥,陈光荣,湖北荆建红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陈首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17号原告:陈宾祥,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荣,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雷曦卿,石首市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荆建红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桃花山镇李花山村。法定代表人:陈光荣,系公司经理。被告:陈首林,曾用名陈观新,男,1962年7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原告陈宾祥与被告陈光荣、湖北荆建红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陈首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陈宾祥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宾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宾祥撤诉。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陈宾祥负担。审 判 长  曾立宏人民陪审员  周 芬人民陪审员  杨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