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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何多刚与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多刚,付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何多刚,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花坪镇。被执行人:付永,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何多刚申请执行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付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多刚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申请费650元。共计人民币51,70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付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情况,并到其户籍所在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付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多刚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付永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何多刚书面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岚审判员 曾德成审判员 杨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