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规*;魏良*;施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规*,魏良*,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规*,男,1974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号闽发世家。委托代理人姚银生,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良*,男,1964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平潭县潭城镇东星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生、陈巧珍,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施华*,女,1978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号闽发世家*座。上诉人方规*因与被上诉人魏良*、原审被告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0128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方规*因与被上诉人魏良*、原审被告施华*达成和解,上诉人陈如*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方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方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秋华审 判 员 郑乐影审 判 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 婧书 记 员 黄晓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