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6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小龙诉孙建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小龙,孙建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6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龙,男,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刚,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强,男,195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容滨,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小龙因与被上诉人孙建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5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周小龙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上诉人存在转租行为。被上诉人孙建强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7年2月,孙建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4年4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周小龙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迁出,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孙建强;3、周小龙向孙建强支付违约金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20日,孙建强、周小龙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5年,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年租金为11,400元、一年一付;未经孙建强同意,周小龙不得将系争房屋转租分租,周小龙如若违约,需赔偿孙建强5万元违约金。2016年9月,孙建强发现系争房屋被转租后曾报警。2016年10月10日,昱星家园社区工作站组织孙建强、周小龙进行调解,孙建强表示周小龙私自转租要求终止合同或调高房租,周小龙将系争房屋二室一厅中的一间外借,要求维持现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嗣后,孙建强通过网上搜索,发现周小龙于2014年5月间即上网发布了将系争房屋租赁信息,且周小龙夫妇为房地产经纪人,通过转租房屋赚取差价。一审法院审理中,孙建强、周小龙确认房屋租金已付至2017年5月9日,周小龙未支付租赁押金。孙建强向周小龙交付的房屋为毛坯,周小龙作了装修。周小龙称固定装修花费8万元但未提供证据,孙建强同意给予装修补偿5,000元,并放弃要求周小龙支付违约金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租赁合同系签约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孙建强虽未能提供周小龙与次承租人签订的系争房屋租赁合同,但从孙建强提供的报警回执、昱星家园社区工作站调解笔录、网上发布的系争房屋出租信息、周小龙从业情况等,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据此认定周小龙已将系争房屋转租的事实。周小龙未经孙建强同意擅自转租系争房屋,孙建强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周小龙应于合同解除后将系争房屋返还孙建强。虽讼争租赁合同因周小龙违约以致解除,但孙建强考虑到周小龙装修之事实,以放弃违约金及额外支付5,000元作为对周小龙的装修补偿,一审法院予以照准。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判决:一、解除孙建强与周小龙于2014年4月20日就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二、周小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将前述房屋返还孙建强;三、孙建强于周小龙返还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之日支付周小龙房屋装修补偿款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周小龙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双方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转租系争房屋,故被上诉人依法有权解除合同。综上所述,上诉人周小龙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周小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钱 卫审 判 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