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玲与金杰杰、汪闪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金杰杰,汪闪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22民初447号原告:陈玲,女,1984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锋,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4208201510103223,特别授权。被告:金杰杰,男,1986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被告:汪闪闪,女,1984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原告陈玲与被告金杰杰、汪闪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玲的诉讼代理人刘军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杰杰、汪闪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7万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1月22日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7万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5月8日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0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简约造型合伙协议书》约定原告投资20万元入股,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股金20万元,被告金杰杰向原告出具了收条。2015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金杰杰双方达成合意,将原合伙关系转化为借款关系。约定原告投入的股金20万元及利润2万元作为借款本金,出借给被告金杰杰,被告金杰杰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记载了借款数额、用途、还款期限等。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金杰杰仅偿还了5万元后再未偿还余款。原告认为,涉案债务发生在金杰杰与汪闪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金杰杰、汪闪闪未到庭,本院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民事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信息,两被告的结婚登记档案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以及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证据二、《简约造型合伙协议书》一份,现金入股收据三张,银行转账凭证二张,拟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20万元股金;证据三、欠条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合伙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借款金额为22万元。以上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疑,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04月15日,原告陈玲与被告金杰杰签订了《简约造型合伙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陈玲投资20万元入股,协议书签订后,原告陈玲依约向被告金杰杰交付现金20万元入股,被告金杰杰分别于2015年05月13日和2015年08月16日向原告陈玲出具了20万元的收条三张;2015年11月22日原告陈玲与被告金杰杰双方达成合意,将原合伙关系转化为借款关系。原告陈玲的股金20万元及利润2万元作为借款本金,出借给被告金杰杰,被告金杰杰向原告陈玲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了借款数额、用途、还款期限等。逾期后,被告金杰杰偿还了5万元后再未偿还余款。另查明,金杰杰与汪闪闪于2008年05月23日,在钟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该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2015年11月22日原告陈玲与被告金杰杰双方达成合意,原告陈玲将入股的20万元股金及利润2万元作为借款本金,出借给被告金杰杰,被告金杰杰并向原告陈玲出具了欠条,双方由合伙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7万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5月8日至还清之日止)。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规定办理。被告金杰杰和被告汪闪闪于2008年05月23日,在钟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该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汪闪闪对上述借款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期间,被告金杰杰偿还了欠款5万元。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且该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金杰杰与被告汪闪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汪闪闪理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杰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玲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以17万元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2016年5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被告汪闪闪对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金杰杰、汪闪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