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7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与舒德怀、饶花梅、舒星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舒德怀,饶花梅,舒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719-1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南环路12999号。被执行人舒德怀。被执行人饶花梅。被执行人舒星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德怀,饶花梅,舒星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781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维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