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6执恢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付长军与信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长军,信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06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付长军,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信东,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付长军与被执行人信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信东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一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付长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信东名下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78号中新花园小区19栋产权证号201506190197、丘地号4-100/32-129(402)、面积199.63平方米的房屋查封。二、终结本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宇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志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