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马祝兰与马敏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祝兰,马敏存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1074号原告马祝兰,女,回族,1941年2月8日生,云南省昭阳区人,小学文化,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委托代理人丁忠梅(原告的女儿),女,回族,1968年9月4日生,云南省昭阳区人,初中文化,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特别授权)被告马敏存,男,回族,1987年7月13日生,云南省昭阳区人,文盲,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祝兰诉被告马敏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祝兰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祝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祝兰承担。审 判 长 龚 勋审 判 员 汪万平人民陪审员 杨燕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瑞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