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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4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红梅与邹长星、胡玉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红梅,邹长星,胡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217号申请执行人贾红梅,女,汉族,1983年2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新墩镇白塔村三社58号,个体。身份证号622201198302043323。被执行人邹长星,男,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四号村四社,农民,身份证号622201199003153631。被执行人胡玉清,女,汉族,1993年5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四号村四社,农民。系被执行人邹长星妻子。身份证号62220119930515332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红梅与被执行人邹长星、胡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26日申请人贾红梅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