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爱华、林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爱华,林金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爱华,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发,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胡爱华与被上诉人林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5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据系《欠条》一份,但该份证据欠款人为“秀琴”,一审法院认定该名字系胡爱华的别名的证据不足,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5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爱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