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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某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齐齐哈尔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夏某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黑0204民初2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某某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另查,被执行人系本院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名下相关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10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印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