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强与黄子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强,黄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马强,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县。被执行人:黄子俊(武汉市洪山区建设乡逸美家具厂业主),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强与被执行人黄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张晓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