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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宗刚与被执行人秦子臻、德州鼎盛和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刚,秦子臻,德州安鼎集团有限公司,德州鼎盛和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王宗刚。被执行人:秦子臻。被执行人:德州安鼎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鼎盛和典当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城民初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曹富新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飞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