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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申请执行汪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汪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1执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负责人徐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汪国富,男,1972年12月29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申请执行汪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5)黔方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被告汪国富自愿定于2015年11月20日止每月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5000.00元,从2015年11月21日起每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7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767.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汪国富自2017年2月份开始,每月25日之前支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15000.00元,直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并已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执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曾家学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