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来梅、陈爱民与南通市崇川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来梅,陈爱民,南通市崇川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终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来梅,女,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民,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崇川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马海龙,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陈俊,区长。上诉人张来梅、陈爱民因房屋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1行初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来梅、陈爱民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张来梅、陈爱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来梅、陈爱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羽梅审 判 员 仇秀珍代理审判员 金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