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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吕琪与胡浩、郑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琪,胡浩,郑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吕琪被执行人:胡浩被执行人:郑琼本院在执行吕琪与胡浩、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浩、郑琼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继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