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春香行政非诉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365号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秀英被执行人:赵春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赵春香行政非诉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赵春香已经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行非诉审字第20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开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