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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天棚与王志清、孙录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棚,王志清,孙录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211号原告刘天棚,男,住柳河镇。被告王志清,男,住安口镇。被告孙录明,男,住安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棚诉王志清、孙录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棚撤回对二被告的告诉。审判员  薛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嘉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