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为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苏0924执476号被执行人王为洪。本院依据(2016)苏0924刑初579号刑事判决书移交执行被执行人王为洪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人王为洪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审判长 张晓剑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祁洪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