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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为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苏0924执476号被执行人王为洪。本院依据(2016)苏0924刑初579号刑事判决书移交执行被执行人王为洪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人王为洪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审判长  张晓剑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祁洪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