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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执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元超与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超,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保34号之一申请人:刘元超,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申请人: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恩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刘元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3696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元超以其所有的牡房权证爱民区字第3006X**号,产籍号400-465-1/4-X-XXXXXX,建筑面积43.05平方米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6964元,期限从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案件申请费390元,由刘元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东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小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