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立桐与偃师市亿康帝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桐,偃师市亿康帝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949号原告:郭立桐,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偃师市亿康帝鞋厂。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石硖村。负责人:武伟阳。原告郭立桐与被告偃师市亿康帝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立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立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立桐负担。审 判 员 蒋焕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齐倓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