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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立桐与偃师市亿康帝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桐,偃师市亿康帝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949号原告:郭立桐,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偃师市亿康帝鞋厂。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石硖村。负责人:武伟阳。原告郭立桐与被告偃师市亿康帝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立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立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立桐负担。审 判 员 蒋焕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齐倓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