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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德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469号罪犯��德智,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文登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东刑一重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四日作出(2009)鲁刑一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8月1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2月7日、2015年8月2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德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十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德智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德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