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倪文学与刘德彬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文学,刘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倪文学,男,1975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刘德彬,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倪文学与被执行人刘德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德彬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倪文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德彬支付欠款15000元及其利息。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德彬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太友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仁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