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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廖全安、鄂州清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全安,鄂州清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洪涛,湖北三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初68号申请人:廖全安,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被申请人:鄂州清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新庙工贸园区。法定代表人:肖运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洪涛,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申请人:湖北三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海堰广场1区52号。法定代表人:胡学农,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湖北鄂州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镇姚湖村八组316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熊昌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廖全安与被申请人鄂州清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洪涛、湖北三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廖全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鄂州清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洪涛、湖北三兴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70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担保人湖北鄂州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鄂州国用(2011)第2-**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全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湖北鄂州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葛店开发区316国道北侧,面积25651.5平方米,土地证号为鄂州国用(2011)第2-**号的土地使用权。二、冻结被申请人鄂州清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洪涛、湖北三兴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70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湛少鹏审 判 员  邹 围人民陪审员  章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