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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启林与德阳金麒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启林,德阳金麒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45号申请执行人:何启林,男,生于1972年12月24日,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油房村三组。被执行人:德阳金麒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工业集中发展区B区。法定代表人:王天国,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启林与被执行人德阳金麒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何启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万千人民陪审员  谢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忠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於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