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洋与任会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洋,任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洋,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86XX****XX。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任会文,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1XX****XX。再审申请人张洋因与被申请人任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冀0822民初20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洋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洋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海金审判员 李长明审判员 张 广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