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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魏法青与许朋军、北京豫安辛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法青,许朋军,北京豫安辛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豫安辛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130号原告:魏法青,男,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被告:许朋军,男,汉族,41岁,农民。被告:北京豫安辛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昌盛园三区16号二层。法定代表人:许小军。被告:北京豫安辛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昌盛园三区16号二层。法定代表人:许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法青与被告许朋军、北京豫安辛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豫安辛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法青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法青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法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法青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秀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