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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占培与查勤英、殷金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培,查勤英,殷金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1582号原告:张占培,男,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查勤英,女,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殷金楼,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培诉被告查勤英、殷金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3日,原告张占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占培撤诉处理。诉讼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张占培负担。审 判 长  沈永祥审 判 员  佘萌萌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