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占培与查勤英、殷金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培,查勤英,殷金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1582号原告:张占培,男,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查勤英,女,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殷金楼,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培诉被告查勤英、殷金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3日,原告张占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占培撤诉处理。诉讼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张占培负担。审 判 长 沈永祥审 判 员 佘萌萌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