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太白县鑫飞矿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眉县陇秦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白县鑫飞矿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眉县陇秦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太白县鑫飞矿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林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眉县陇秦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介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白县鑫飞矿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县陇秦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6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12750.01元,受理费59.5元,执行费1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觉缴纳案款12809.51元,申请执行人也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