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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商秀玲与赵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秀玲,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018号申请人商秀玲被执行人赵伟商秀玲申请赵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122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1220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玺来 来源: